中学生为上网亲手杀害生母 未满16岁获刑15年
◎事件回顾 为上网亲手杀害生母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严是泗县第一中学高一学生,与母亲严兆叶及五位同学共同租住在泗县泗城镇某小区。2010年11月1日下午放学后,崔严到泗县第一中学附近一家网吧上网。晚上20时许,严兆叶到网吧找到崔严,拿一根短棍打了崔严并将其带回住处。后母子二人因此事发生冲突,崔严用电饭煲的电源线缠住严兆叶的颈部,亲手将母亲杀害。之后,崔严翻走母亲身上20元钱和严床铺被子下钱包里的2700余元。崔用塑料编织袋把严的尸体装起来,藏于床下,到网吧继续上网。次日下午崔严购买了1部手机、1张联通手机卡等,给班主任董宏省发短信请假,谎称和母亲一起去睢宁县“五一”医院看病。当晚19时许,崔严趁共同租房的其他学生上晚自习之际,回到住处将严兆叶的尸体从三楼窗户抛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严兆叶系因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 未满16岁从轻处罚
对于这起人伦惨案,庭审法院认为,崔严因上网与被害人其母亲严兆叶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持电源线勒住被害人颈部,恐严兆叶不死,又继续勒,直至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崔严对严兆叶的死亡后果是积极追求,而不是放任,属直接故意杀人。关于辩护人提出崔严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发现崔严与严兆叶同时失踪,购买手机并向班主任发短信谎称请假与母亲一起去看病,多天未上学,从而确认崔严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崔严亦不具有主动归案的情形,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严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
崔严犯罪时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崔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崔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Copyright © 2020- 梁邹律所 All Rights Reserved.本站部分文章图片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