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特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它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风俗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或小额礼金等不能认定为彩礼,而应当认定为赠予。
一、彩礼的范畴?
彩礼范畴除了男方给女方的“彩礼”,还应当包括“三金”或者“五金”,一般认为都属于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财物,且价值较大,应属彩礼范畴。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二、 返还彩礼的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返还彩礼的比例?
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或者、婚约关系解除的原因力大小、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此外,还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四、返还彩礼的主体?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人:耿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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