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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相关的部分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20 08:30:00点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位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主要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现对与交强险相关的部分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析。

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分为两种:

有责赔偿(不区分被保险人责任大小):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无责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部分: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部分: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 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个条款都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所以在上述情形中,侵权人最终仍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具体予以区分的是侵权人肇事逃逸的情形,事实上,肇事逃逸系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与事故的本身并没有关联,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情形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保险公司对此并无追偿权。

 3.多车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情形下交强险赔偿责任比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背景:A车、B车撞了C,A车、B车均有商业三者险,交强险

情形一:A车主责(70%),B车次责(3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为45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5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40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交强险在医疗限额内赔1.8万,伤残限额内赔18万。

B车交强险在医疗限额内赔1.8万,伤残限额内赔18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39.6万元赔偿,超出的5.4万元,A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3.78万元,B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1.62万元。

理由是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情形中,损失皆已超额,各自限额内满顶赔偿即可。注意,一辆车发生一次事故就能用一次交强险限额,保险期间内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继续按限额赔。

情形二:A车主责(70%),B车次责(3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只是11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1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10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5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5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11万元赔偿。

理由是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情形中,两车适用的都是有责险(有责险:有责险=1:1),限额内对半分即可。注意,交强险内不分责,即主次责无影响,不用区分什么70%与30%,只要有责就用有责险,同等对待。

情形三:A车主责(70%),B车次责(3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只是46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1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40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18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5万,伤残限额内赔18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37万元赔偿,超出的4万元,A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2.8万元,B车商业险内按责承担1.2万元。

理由是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这种情形就是情形一和情形二的综合版。本情形中,两车适用的都是有责险,不超额的部分对半赔,超额的部分满顶赔。

情形四:A车全责(100%),B车无责(0%)。

C起诉A车和B车,C的总损失只是12万元,其中医疗限额内损失2万元,伤残限额内损失10万元。

结论是这样的:

A车在医疗限额内赔1.8万,伤残限额内赔9.09万。

B车在医疗限额内赔0.18万,伤残限额内赔0.91万。

即C在A车和B车的限额内能得到11.1万元赔偿,超出的0.9万元由A车在商业险内按责承担,B车在商业险内无需担责。

这个情形比较复杂一点,不仅有超额的,也有不超额的,不仅有有责的,还有无责的。

首先,医疗限额内损失2万元,超限额总额了,有责险内满顶赔1.8万元,无责险内满顶赔0.18万元。

其次,伤残限额内损失10万元,未超限额总额,有责险与无责险的限额比例为为18:1.8,即有责险内赔10万元×(18万元/18万元+1.8万元),无责险内赔10万元×(1.8万元/18万元+1.8万元)。

4.实践中交强险预留份额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实践中,交通事故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会有长有短,若对先起诉的受害人径直在交强险内的赔偿作出处理,则可能出现伤重者仍在住院,先出院的轻伤者先起诉获得赔偿,伤重者反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若伤者因其客观原因不能起诉,法院一般结合事故全部伤者的总损失程度与保险金额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预留其份额,保障各当事人能及时、合理的获得救济。

    5.结语

我国是机动车大国,现有高达上亿余辆机动车,并且机动车数量仍在突飞发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可谓是惊人的可怕,设立交强险制度的最大原因也莫过于此。笔者现根据自己的审判实践对遇到的部分问题在文中予以简单归纳,基于此,我们在处理涉及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时,一定要从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社会功能出发,最大程度实现交强险制度的社会价值。

供稿人:吕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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