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未入住,定金、租金能否退回?
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王庆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姜某、毕某二人欲租赁某房屋,与房主于某约定年租金10000元,3月9日,姜某、毕某向于某微信转账5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此5000元为房屋定金。
4月15日,姜某、毕某又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因姜某、毕某未在案涉房屋内经营,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双倍返还定金和租金。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涉房屋双方均认可年租金1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法官寄语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方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上述担保的性质。另外,交付定金时要合理计算数额,定金超过合同标的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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