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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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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8-30 09:15:59点击: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以签订“忠诚协议”或约定净身出户条款的方式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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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为维护婚姻生活稳定,婚后不久,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婚内若一方出轨或有其他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400万元赔偿金,同时把双方所有房产过户给无过错方作为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某出轨他人,且他人已怀孕,原告伤心欲绝遂起诉离婚,依据忠诚协议主张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泰安中院认为,本案虽然被告确有过错,但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由于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他人已怀孕,因此应认定被告为有过错方。依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且被告为有过错方,判决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按70%与30%的比例分割。

典型意义:

当下,人们对于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日益关注,对配偶的忠贞要求越来越严格,许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忠诚协议。在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对财产分配及赔偿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各法院之间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在此情形下,对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或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可直接判决过错方按忠诚协议约定内容赔偿无过错方,依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在赔偿数额约定亟高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权衡予以调整,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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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既存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果出现出轨、家庭暴力或其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或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忠诚协议并不具有单独可诉性。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仅单独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履行财产的约定,法院应不予受理。

其他问题:

1、子女抚养问题。依照《民法典》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不能以约定排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忠诚协议”若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排除或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以协商一致为由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2、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对第三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无论是婚姻财产协议内关于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约定还是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都不能损害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夫妻双方通过此类行为超越对夫妻共同财产自由处分权利的界限,第三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以防止债务人通过此种方式逃避债务。但是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仍以自己的债权范围为限,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以外的部分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

                                                                       

    供稿人: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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